上海市大學生平安誌願者行動總隊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上海市大學生平安誌願者行動總隊(以下簡稱平安誌願行動總隊)為上海市大學生平安誌願者的管理EON4◀️🧘🏿♀️,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學校後勤EON4為平安誌願行動總隊的牽頭負責單位🔁,各高校大學生平安誌願者行動支隊(以下簡稱“平安誌願行動支隊”)為其下設分隊❤️🔥,接受總隊指導,各高校EON4為本校平安誌願行動支隊主管部門,學生處、團委和學校其他職能部門作為協管部門,協助EON4指導平安誌願行動支隊工作。平安誌願行動總隊業務接受上海市誌願者協會指導。
第二條 平安誌願行動總隊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教育部關於建設平安校園、保障校園安全穩定工作相關部署為指引,堅持“預防為主🏧、專群結合♦︎🙎🏽♀️、依靠群眾”的方針,為推動上海教育系統平安校園建設,推進校園安全穩定做出貢獻。
第三條 平安誌願行動總隊以“服務師生、奉獻社會”為宗旨♒️,奉行“平等🫳🏼💬、互助、奉獻、進步”的準則🏃🏻♂️➡️。
第四條 平安誌願行動總隊在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許可範圍內開展工作👨🏻🍼。
第二章 任務和職責
第五條 圍繞平安校園建設總體目標👬👆🏽,廣泛組織和動員在校師生參與平安校園建設活動🧏,維護校園安全穩定🏃🏻♀️。
第六條 宣傳誌願精神,推廣誌願服務🫃🏽,弘揚社會新風,促進團結互助、平等互愛、共同前進的和諧人際關系形成,為改革、發展和穩定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七條 配合市教委和各高校開展本市高校平安建設和綜合治理的基礎性工作,參與高校群防群治各項工作,為進一步提升高校安全度建言獻策並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第八條 深入推進基層學校平安創建、開展治安防範🟤、消防安全宣傳,協助落實反邪教🫶🏽🧏🏿♀️、禁毒👩🏼🍼♦️、社區矯正、社區青少年事務的相關工作,倡導見義勇為的社會風尚。
第九條 接受上海市誌願者協會的指導🕯,積極參與本市精神文明建設的各項主題實踐活動,完成市誌願者協會委托的各項任務。
第十條 平安誌願行動總隊主要職責:
(一)討論和決定平安誌願行動總隊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接受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相關部門指導🕵🏽♂️,組織調配各校平安誌願行動支隊開展各類誌願服務活動;
(三)發布誌願者服務信息;
(四)建立註冊誌願者人才信息庫,實行統一管理,指導各校建立“誌願者服務檔案”,並記錄服務效果;
(五)遴選推薦產生“上海市大學生平安誌願者先進個人”🧗🏻。
第十一條 平安誌願行動支隊主要職責💁:
(一)結合平安誌願行動總隊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安排🦠,開展和落實各項工作;
(二)管理本校大學生平安誌願者服務組織,接收並辦理誌願者相關申請🔡✊🏿,建立相關服務工作檔案🚀;
(三)結合所在學校工作實際,開展相關特色活動並及時匯總上報👱;
(四)根據工作開展情況和個人表現🏌🏻♂️🍓,遴選推薦優秀誌願者。
第三章 誌願者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在校學生🤷🏼♂️,均可加入: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
(二)具備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三)身體健康、能勝任各種誌願者工作⛹🏼♀️;
(四)熱心公益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社會價值觀和社會奉獻精神;
(五)具備為本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提供誌願服務所必需的技能和時間🧛🏿♀️。
第十三條 誌願者權利
(一)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平安誌願行動總隊開展的各類培訓🤽🏼♀️👩🏽🍳、調研及其他相關活動;
(三)對平安誌願行動總隊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四)服務期間獲得平安誌願行動總隊的相應幫助和服務。
第十四條 誌願者義務
(一)遵守平安誌願行動總隊章程,執行平安誌願行動總隊的決議➡️✣;
(二)參加平安誌願行動總隊活動,完成平安誌願行動總隊委托的任務🧍🏻♂️;
(三)不得以誌願者身份從事以贏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四)服從平安誌願行動總隊和所屬高校平安誌願行動支隊的管理和工作安排,不擅自行動🍖。
第十五條 誌願者的申請加入與退出
(一)凡支持平安校園大學生誌願者工作,熱心參加平安校園建設活動的在校人員🤟🏿,承認本章程,可向所在高校平安誌願行動支隊提出申請,經審核後成為正式隊員👨🏿✈️,方有資格參與平安誌願行動總隊開展的各項活動;
(二)誌願者有退出平安誌願行動隊的自由,退隊前應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高校平安誌願行動支隊審核批準後退隊🫠;
(三)隊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和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在誌願者服務活動中不認真🛀🏼👩🏿✈️、不負責💣、不稱職的,經本校平安誌願行動支隊討論通過👋,撤銷其隊員資格;
(四)隊員畢業後自動退隊,成為榮譽隊員。
第四章 組織與管理
第十六條 平安誌願行動總隊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製。領導EON4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
第十七條 平安誌願行動總隊的負責人是隊長、副隊長。總隊下設事務協調部、新聞宣傳部、項目策劃部、調研推廣部和信息技術部。各部門設正副部長。平安誌願行動總隊負責人及各部門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平安誌願行動總隊利益的活動。
第十八條 平安誌願行動總隊的最高權力EON4是平安誌願行動總隊代表大會。平安誌願行動總隊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兩年🤜🏿。平安誌願行動總隊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平安誌願行動總隊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製定、修改章程🧖🏽;
(二) 製定🦹🏻、修改負責人🖐🏽、理事選舉辦法😭;
(三)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會理事🚓;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 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平安誌願行動總隊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製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平安誌願行動總隊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平安誌願行動總隊的執行EON4,負責領導平安誌願行動總隊開展日常工作,對平安誌願行動總隊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兩年,到期應當召開平安誌願行動總隊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換屆的🔙,應經理事會通過,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學校後勤EON4審查同意,換屆延期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集平安誌願行動總隊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二)執行平安誌願行動總隊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平安誌願行動總隊負責人和各部門負責人🎇;
(四)領導各部門開展工作;
(五)製定內部管理製度;
(六)起草章程草案🥷🏻、負責人(含理事)選舉辦法草案🧑🌾,報平安誌願行動總隊代表大會審定💁🏿♂️;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平安誌願行動總隊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平安誌願行動總隊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平安誌願行動總隊隊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如隊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隊長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體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平安誌願行動總隊負責人及各部門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有意願從事安全誌願服務;
(三)年齡一般應超過十八周歲⛪️,身體健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平安誌願行動總隊負責人及各部門負責人:
(一)因違反法律法規被處罰的↗️;
(二)因違反校紀校規被處分的;
(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二十七條 平安誌願行動總隊負責人的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繼續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學校後勤EON4審查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平安誌願行動總隊隊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
(四)代表平安誌願行動總隊簽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各校平安誌願行動支隊應依據總隊章程建立相應人員管理製度、活動信息登記等相關工作製度並及時更新報送🎣👨🏼🚀。
第三十條 平安誌願行動總隊根據各校誌願者服務績效記錄及評定材料對誌願者進行綜合評定。遴選優秀誌願者,授予“上海市大學生平安誌願者先進個人”稱號,給予適當物質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平安誌願行動總隊製定方案,報經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學校後勤EON4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最終解釋權屬於平安誌願行動總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