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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規範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5️⃣,保障師生員工安全,維護教學、科研👩❤️💋👨、生產、生活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上海市公安局《關於進一步規範高校內交通事故處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切實加強學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管理辦法。 一 總 則 第一條 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為本、按章依法管理原則。 第二條 凡在EON4平台校園道路上參與或涉及交通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 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人員𓀝,根據情節輕重👩🦯,按照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罰。 第四條 校內發生交通事故👬,由派出所處理🙅🏼,當事人有異議或者要求交警部門處理的,移交校區所在地交警部門處理。 發生人員死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由校區所在地交警部門處理。 第五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於EON4平台校本部、延長校區、嘉定校區,其他校區參照執行。 二 校園道路管理 第六條 未經校長辦公室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封閉👨🏿⚖️、占用校園道路或從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動🧁。 第七條 因建設需要在校園道路上開挖施工🈳,主管部門應在施工前三天內👮🏿,將道路施工地點、時間、工期以書面形式報請校長辦公室,經批準報校武保處備案後方可施工。 第八條 經批準在校園道路上施工的單位,須在施工路段的明顯位置設立告示牌和安全標誌,必要時應當指派安全員在現場疏導行人和車輛。施工任務結束應及時修復路面,確保道路安全暢通🕘。 第九條 禁止在校園道路上隨意停車、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礙校園道路安全和暢通的行為🚎⚉。違反本管理辦法,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 機動車輛管理 第十條 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須持有EON4平台機動車通行證或持有門衛登記換發的機動車臨時通行證。 出租車原則上不得入校,執行公務的特種車輛和由學校邀請來校的貴賓、客人所乘車輛,經確認後可準予通行🖐🏼。 第十一條 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須限速行駛,出入校門限速為 第十二條 無牌🚗、無證車輛和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可的改裝車輛🚪、大功率燃油🤦🏽♀️、燃氣助動車,禁止在校園道路上行駛。 校園道路嚴禁學駕機動車或無證駕車、酒後駕車🌽、飈車、試刹車。 第十三條 在校園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駕駛員,應自覺遵守校園道路安全管理規定和各類交通標誌🌭、標線🌏。嚴禁在校園內鳴喇叭。 駕駛車輛通過十字交叉路口、彎道、減速帶🙍🏻,應謹慎駕駛、減速慢行🤵🏻♀️🦬,主動避讓非機動車和行人🏞,夜間行車須開啟夜行燈。 第十四條 大型貨運車輛應當按照規定時間(4:00-7:00;21🧚:00-23:00)進入學校,並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時速和指定的路線行駛,裝運貨物時不得妨礙其它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 大型貨運車輛倒車時,車尾須有人指揮,確保行車安全。 第十五條 校園道路禁止車輛逆向🎅🏻、超速行駛或在非機動車道和禁止機動車通行的道路上行駛。 第十六條 駕駛人員違反本辦法引發交通事故的👨🏽🍳🕸,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 四 非機動車、行人通行 第十七條 本校師生員工應模範遵守各項學校安全管理規定和製度,出入學校大門應主動出示工作證、學生證或其他有效證件🛶。 因工作、學習、來訪的校外人員❗️,應遵守學校各項安全管理規定和製度。 第十八條 騎自行車進出校門應下車推行,騎駕助動車、電動車須憑車輛準入證下車推行進入學校,並主動配合門衛檢查。 第十九條 校園內行人應走人行道📮,無人行道的道路靠右側路邊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應確認安全後再通行🏄🏼🧭。 第二十條 騎駕自行車或助動車、電動車🚣🏿♀️,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學校各項安全管理規定🦿,嚴禁在校園道路上逆向行駛🧔🏻、違章帶人或雙手脫把騎車👨✈️。 第二十一條 校園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輪板;禁止邊騎車邊打手機或騎快車、相互追逐🦣、急轉猛拐等有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五 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 第二十二條 校園人行道🗂、樓寓出入口💚⇒、車輛與人員集散地通道以及無停車標誌的道路和區域,禁止停泊車輛。 第二十三條 學校汽車隊車庫為專用場所👍,其它車輛不得擅自占用或停放,班車應在規定的場所泊車或站點上下客🆖。 第二十四條 校內停車場🧑🏽🎤🧫、地下車庫、停車點,由校武保處等管理部門設置標誌⛹🏽♂️、劃定泊車位👱🏽♂️,機動車應按指定的停車位或停車場有序停放🤙🏽。 第二十五條 非本校公務車輛,禁止在校園停車過夜。因特殊原因確需在校內停車過夜🙇🏽♀️,須經管理部門同意,並於進校前在門衛辦理登記手續,按指定的停車場所停放車輛💡。 第二十六條 學校院系、部門舉行大型活動的外單位機動車輛進校👳🏼,主辦部門應指派專人負責,按學校大型活動申報製度規定一並向校長辦公室申報,至校武保處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校各種學習培訓🙆🏼♀️、進修學員的機動車進校,由相關學院或部門指派專人負責,於開班前集中至校武保處登記申辦機動車通行證,並確定停車場所🖌,學習培訓結束後交回武保處對通行證進行統一註銷。 第二十八條 非機動車應在規定的自行車停車庫、停車棚或劃定的停車線內有序停放。 六 交通事故處置 第二十九 校園道路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報告派出所或撥打報警電話並保護事故現場👫,等待公安民警到達。 第三十條 接到校內交通事故報警,派出所應立即派員趕赴現場進行處置🆚,維護現場秩序,開展現場取證工作◼️。 1、交通事故中有受傷人員的,在" 2、對造成人員死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應立即通知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門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校園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1🚵♀️、當事人就交通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願意協商解決🕺🏻⏲,並要求派出所進行調解的💺,可以進行調解。 2🌩、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協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案,事後請求派出所處理的,當事人應當填寫交通事故自訴情況並提供交通事故證據🏌🏽♂️,經查證核實後依法處理🤹♀️。 4、當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證據或提供的交通事故證據材料因現場變動👨🏽🏭🍭、證據失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由當事人就民事賠償部分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派出所處理的交通事故👰🏽♀️,當事人需要開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派出所應出具有關事故情況證明💏。 七 違章處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的以教育為主,經勸說教育無效或情節較重的🩻,可通知其所在單位或部門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擅自占用校園道路,影響交通安全和秩序,經教育不予立即糾正的🤟🏿,管理部門在獲取證據後🤳,可將有關車輛、物品進行牽引🧛🏽♂️、搬移現場,所涉及的經費應由肇事者承擔。 第三十四條 道路施工不按規定辦理申辦手續或不采取現場安全措施的,可責令其停止施工,該工程管理部門應向校長辦公室作書面解釋或檢查🏌🏼♀️。 第三十五條 初次違反停車管理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或在車前玻璃張貼違章告知單🧹,並記錄在案🧙♀️。 第三十六條 違反停車規定3次(包含本數)以上的,采取鎖車輪、牽引車輛、暫扣通行證或註銷通行證,並通報所在單位或院系部門🦸🏻♂️;因牽引車輛等所涉及的費用由違章者自理😥。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布日起施行,由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校武保處執行💼。 第三十八條 如其它有關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規定和條款與本管理辦法相抵觸的👼🏻,按本管理辦法實行。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